|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资质证书 | 雁过留声 | 物管论坛 | 绿化养护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首佳资讯网 >> 文章中心 >> 行业新闻 >> 房地产新闻、焦点新闻 >> 正文 |
|
|||||||
| 上海一小区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判赔2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12 ![]() |
|||||||
|
2005年6月,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该案3名歹徒虽被绳之以法,但死者的七旬老母认为,小区物业对儿子的死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日前,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法庭上,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亲认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物业公司也是上海市比较知名的公司。正因为如此,物业公司应当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但3名歹徒却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李先生所住的8楼,并在803室门外等候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安义务具有密切联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且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3名歹徒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系。保安人员在遇到现行的犯罪行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采用盘问、查看居民身份证等强制手段来对付小区业主或来客。 此外,物业公司也从未承诺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个人恩怨引起的,案发当天小区保安接到报警铃后,及时赶至案发地并向警方报案、呼叫车辆、送李先生去医院救治,已尽了义务,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构成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虽然有处于上班早高峰的客观因素,但内保人员对于未使用IC智能卡进门的刘伟等3名歹徒,未能做到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也未仔细观察,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小区频频断电 “正版”业主要… 小区保安出拳"教训""猖狂"业… 业主与原物管群体性冲突 又… 保安脱岗业主停车场遇害 调查显示:近九成业主与小区… 如何让物业回归服务本色 业委会在物业和业主的夹缝间… 邮路畅不畅 物业很关键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中国房地产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中国注册策划师资格认证|粤ICP备06006108号| 站长:风云再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