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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不登记来访人员 女住户被杀害 物管被索赔28万           ★★★ 【字体:
保安处不登记来访人员 女住户被杀害 物管被索赔28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16    
     刚踏上工作岗位的谢某被歹徒杀害在男友居住的大厦内,凶手进出大厦居然没有在门口保安处进行登记。事情发生后,谢某的父母将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理由是物管失职。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过审理,以物业公司赔偿3万元调解结案。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履行职务有瑕疵,应该承担责任。

  女儿被杀 告物管失职赔28万

  谢某与其男友周某住在成都市太升北路某大厦的23—10号。2005年12月13日下午,凶手唐某未在该大厦物管唯嘉物业公司来访人员登记表上登记就进入该大厦内,将谢某杀死在安全通道内。

  物业公司被告上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谢某死亡主要是唐某所致,但唐某未经登记窜入大厦,故唯嘉物业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唯嘉物业公司负担30%的责任,判决唯嘉物业公司赔偿谢某家人3219元。宣判后,谢某家人不服,今年1月,他们向成都中院上诉。

  履职不严 物管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经法官调解,唯嘉物业公司主动提出赔偿谢某家人3万元,谢某家人从法院撤了诉。

  谢某被害,物管到底有没有责任?昨日,记者采访了该案的承办法官唐骥,唐法官表示,唯嘉物业公司作为负责大厦保安工作的管理机构,按照《保安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负有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检查的职责。正是由于唯嘉物业公司在保安管理工作中的这一失职的过失行为,让非法进入大厦的人员对合法进入大厦的人员进行了伤害,最终导致了谢某死亡事实的发生,说明唯嘉物业公司履行职务有瑕疵,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唐某进入大厦时,在大厦保安处进行了登记检查,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公司就没有一点责任。

  物业公司 应严格登记检查

  登记了,物管就没有责任了,但物业公司是否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呢?就此案,记者采访了我市一些大的物业公司。成都利丰物业公司的梁古芬总经理表示,现在成都的大部分物业公司都规定了保安要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只要履行了这个内容,就一定会对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但是,这样不可能完全杜绝违法犯罪的发生。在利丰物业负责的小区内,对陌生人来访,保安肯定会登记检查,但业主亲自带进来的朋友就没有登记。利丰物业表示,这个案子给所有的物业公司提了醒,就是一定要严格履行登记义务,否则出了事情只好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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