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下载中心 | 资质证书 | 雁过留声 | 物管论坛 | 绿化养护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首佳资讯网 >> 文章中心 >> 行业新闻 >> 房地产新闻、焦点新闻 >> 正文 |
|
|||||||
| 物权法草案七审经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京搜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16 ![]() |
|||||||
|
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草案势必成为瞩目的焦点。它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长期被忽视、被否定,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目前,正是瓜熟蒂落时。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焦点1:明确物权有关概念 我们通常讲私法观念、私权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观念,而物权观念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完整的定义,揭示了它的直接支配性和它的排他性,最有利于使我们的全体人民掌握和普及物权的观念。 焦点2: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焦点1: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焦点2: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 草案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焦点1: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焦点2: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焦点1: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 新建议: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焦点2: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 新建议: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焦点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新建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案说《物权法》:前业主欠物… “福州物业维权第一人” 《物权法》中与“住”相关联… 《物权法》出台后的广州物业…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 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 处理物业纠纷将有法可依——… 解读物权法草案 物权法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大… 《瞭望》文章:物权法细节背…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中国房地产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中国注册策划师资格认证|粤ICP备06006108号| 站长:风云再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