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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说《物权法》:前业主欠物管费新业主要不要埋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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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番禺业主郑先生,因与小区物管公司产生纠纷,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最近他想把房子转手卖出去,新买家担心,是不是要为前业主欠物管费埋单?新出炉的《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中指出,“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是否意味着,一些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把楼盘转卖出去后,物管公司就可以向新业主追讨管理费? 律师解答: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律师:其实这条规定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没有错的,也符合我们《民法》上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欠费在债务的构成上来讲,“原来的所有权人欠费”,一般来说是转让房屋之前的债,比如说1月1日转让,可能是欠了12月21日前的债,权利人要追讨之前的债务,当然是向原来的权利人和债务人去追讨,不存在把这个转移到以后的权利人,不存在把欠费转移给新业主的问题,除非双方在楼房转让双方有签订合同,约定新业主愿意承担旧业主的欠费。 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陈德豪: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香港是由后面买房的业主来承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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