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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防范 业主遇害物业公司被判赔2万           ★★★ 【字体:
疏于防范 业主遇害物业公司被判赔2万
作者:徐亢美;刘…    文章来源:文汇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3-06    
    物业管理,保安是一项重要内容,但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后,疏于安全防范,防盗设施形同虚设的有之,值勤巡逻不到位的有之,任由他人进出小区的有之,以致让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制造了一起起盗窃甚至谋财害命案。案件发生后,当被害人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时,物业管理公司大多这样表示:本公司虽有小区保安的职责,但并不承担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犯罪事件应由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不这样认为,该法指出:服务存在缺陷,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几天前,本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业主遇害索赔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保安服务存在缺陷,应对业主遇害进行适当赔偿。
    
    该案发生于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家住本市一高档住宅区的李某打开房门准备外出时,忽被门外守候多时的3名歹徒拖进房内,一阵暴打后,李某命悬一线。当天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立即赶到现场,叫来出租车将李某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乏术。案件经公安机关侦破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3名歹徒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和有期徒刑12年。
    
    案件查清后,死者的母亲认为:每月每平方米1.85元的物业管理费没有买来太平,保安的严重失职是造成儿子被害的重要原因,她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原告在法庭上指出:案发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也是一家较知名的公司。按照其在住户手册中的承诺,应为住户及其产业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但3案犯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被害人所住的8楼,并在室门外等候近2小时,期间竟无人过问,这充分说明物业公司未尽保安义务。
    
    被告物业公司在应诉时认为,被害人之死是由个人恩怨引起的,案发后,小区保安不但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还向警方报案,已尽到了保安义务,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物业公司应在大堂内设立内保人员,并明确规定内保人员当值期间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性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仔细观察,做到礼貌问询。事发时虽处于上班早高峰,但3名歹徒未持IC智能卡进门时,却未引起内保人员注意,这说明内保人员未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过错,使歹徒作案成功的可能性增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李某的被害与物业管理方无直接因果关系,现3案犯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可予准许。但具体数额,应依据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2万元。被告物业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作案的凶手追偿。
    
    [维权点评]在小区物业管理中,担任保安职责的就那么几个人,不能苛刻地要求他们全方位保证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一旦作出安全防范工作的逐项承诺,就要不折不扣地完全履行,否则就是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疏于防范、不尽职守,也就是在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发生后果就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在合理限度内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意在通过经济制裁强化物业保安责任意识,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得到公平和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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