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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不应成为解决物业纠纷的唯一途径 | |||||||
作者:李艳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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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 就近年来出现的众多物业纠纷的情况来分析,造成物业管理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以商品房为主的大型社区增多,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更广阔的市场,但同时,也使得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日渐暴露; 二是目前业主对物业的消费观念尚未完全形成,但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和媒体对物业服务负面消息报道增多,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却很高,而往往与现实形成较大反差; 三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某些共性问题如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业主财产损失纠纷、公用部位出租、物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有欠协商问题等长期存在并到达了矛盾多发时期; 四是物业管理纠纷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一个小区内某几名业主起诉或被诉,往往会牵连其他有同样情况的业主起诉或被诉; 五是现有法规操作性较差,且越来越难以规范和涵盖不同类型的物业纠纷。如业委会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等《物业管理条例》上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和操作细则。 二、关于有效解决物业纠纷案件的建议。 笔者认为,物业纠纷案件并非简单的黑和白、是与非,有的也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牵涉到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和谐,最好不以诉讼为解决的唯一途径。而且从目前看,单纯诉诸法律和依靠法律强制执行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为此建议: 1、政府加大介入物业管理监督的力度,在物业管理资质监管、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确定收费标准并监督落实等等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如在政府指导下建立“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体系;对普遍存在的保洁、保安、绿化等可量化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前物业管理阶段,不宜全部推向市场,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和收费标准;同时,还要使监督工作保持日常化和长期化,制定有效制度对物业公司进行长期监督,受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同时定期和不定期地主动向小区业主征求他们对物业公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惩罚和处理。 2、设立专门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可以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内建立沟通和协调机构,对某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确实亟待解决的物业管理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3、尽快立法确立业委会的地位,构建业主自治组织,积极发挥业委会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中的作用,使业主群体的分散性、个别性与物业服务的整体性、公共性相衔接,以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和进步,促进人民生活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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